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光電費率 簽約業者有緩衝期


(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27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通過主決議,要求經濟部給予12月17日前已簽約太陽光電設置者2個月調適期,業者只要能夠在明年2月底以前完工,即可適用今年較高的5.25%折現率。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在12月17日前已經與台電簽約案件總計207件,裝置容量23.89MW(百萬瓦)。

同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也做成決議,要求經濟部在28日以前修正公告,排除屏東縣政府「養水種電計畫」,即農耕、養殖等耗水產業轉型為綠能產業,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基準仍適用簽約日而非完工日。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針對再生能源政策方向、決策流程與執行情形進行專案報告,民進黨立委田秋堇主導會場,並且帶來一群太陽光電業者列席旁聽,朝野協商時,太陽光電業者還在田秋堇的示意下,圍在經濟部長施顏祥等政府官員以及立委席間「出意見」。

經濟部於12月17日公告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將收費基準從「簽約日」改為「完工日」,目的是要改正業者拖延完工時間,賺取暴利的不正常現象;但此舉也引來太陽光電業者的強烈反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下午由民進黨立委主導通過3項決議,其中主決議揭示「考量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對於99年12月17日前已簽約之太陽光電設置者,考量給予2個月之法律調適期,讓已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之太陽光電設置者,儘速完工併聯產生電能,仍依99年度公告費率躉購20年」。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所謂2個月法律調適期,就是在12月17日前已經簽約的太陽光電設置者,只要能夠在明年2月底前完工,就可以適用今年較高的5.25%折現率。991227

文章來源: 中央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