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政院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 鼓勵民間參與


行政院在今天(16日)院會中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以擴大租稅獎勵的方式,鼓勵民間協助體育發展。包括運動事業任用運動員時,政府將給予部分薪資補助;體育團體舉辦活動或賽事時免徵營業稅,財政部也同意增列培育運動員個人可減抵營所稅。



為推動體育發展,體委會在經過多場公聽會以及和財政部的協商後,擬具「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並在16日的行政院會中通過。

這項草案的重點包括輔導或獎助體育相關活動的舉辦或場館的興建;凡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關鍵技術及發展自由品牌,有助於運動產業的創新發展,也得以補助;同時也將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

為協助解決運動員高掛戰袍後的就業問題,草案中也明訂如果運動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於運動推展或相關服務,政府可補助其薪資的30%,每人累計補助以5年為限。另外,體育團體舉辦賽事或活動,其門票或報名費可免徵營業稅;財政部也已同意培養運動員個人或購買運動賽事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可抵減營所稅。體委會主委戴遐齡:『(原音)財政部已經同意,增列營利事業(抵減)的部分有2項,第一個是培養運動員的部分;第二個是購買運動賽事的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過去法條裡是以團體為主,現在我們增列培養運動員是個人的,可以放在裡頭,這是一個比較大的突破。』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項草案宣示政府改善運動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及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的決心。他並指示體委會應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期儘早完成立法程序。

文章來源: 央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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