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情斷車不還 侵占罪起訴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36歲黃姓女子與陳姓前男友交往時,陳某將自小客車借她使用。2人分手後,黃女遲遲未歸還汽車,陳某控告她涉嫌侵占,黃女卻辯稱是陳送給她的,檢察官調查後並未採信,將黃女起訴。

94年9月,家住台北的陳某將汽車借給黃女使用,2人在97年底分手後,黃女將汽車開回苗栗,陳某多次催討未成;98年4月,陳某再向黃女要車被拒,今年1月透過友人尋獲車子後,報警控告黃女涉嫌侵占

黃女雖坦承汽車是前男友出錢買的,但她辯稱前男友為了答謝她找到他離家的妹妹,所以買車送她。

檢察官調查,陳某的妹妹離家期間仍與家人保持聯繫,家人也知道她的住處,並非黃女所說的斷絕連絡,她找人有功。

檢察官並認為,當時2人交往密切,黃女見男友為了妹妹離家之事而煩惱,盡力協尋他的妹妹也是人之常情,陳某何須以價值70萬元的汽車答謝女友?

黃女又辯稱,因為欠債,害怕汽車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所以登記在陳某名下;檢方認為,2人當時還是男女朋友,並非不可能,但97年底分手後,陳某如果真是贈車給黃女,理應要求黃女辦理過戶,豈有繼續繳納車貸、稅金與違規罰單的道理。黃女被檢察官質問後,在庭上無言以對。

文章來源: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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