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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5日 星期六
新聞局聲請解除鄭同僚董事遭駁回
中國時報【李玲玲/台北報導】
新聞局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解除前公視董事長鄭同僚之董事職務,士林地院昨日做出民事裁定,認為鄭同僚的行為,不符合《民法》第卅二條第二項之「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的情形,裁定駁回,全案可提出抗告。
新聞局以鄭同僚身為董事,又被第四任董事選為董事長,卻未善盡董事監督職務,屢次將周建輝等十名董事提出之議案排除在例會外,且擅自挪用公視基金會資金,隱匿對外公開資料,向士林地院聲請撤銷董事資格。
鄭同僚一方則出示歷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證明有將總經理考核案列為審議或表決事項,是因董事間意見分歧,在投票表決時無法導致共識所致。
至於挪用資金一事,當初新聞局要查核公視基金會的財產及財務狀況,認為公視基金會未派人協助檢查。但士林地院認為,鄭同僚此舉未達對公益或法人之利益有所違害。
新聞局針對鄭同僚未達法定人數仍召開董事會,士林地院認定是因陳世敏八名董事經法院裁定禁止行使董事職務所致,不能歸咎於董事長。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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